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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白长郑一二级公路建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时 效 性】 长地税发[2003]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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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长春市人民政府:

    转来的《关于长白、长郑一二级公路建设税收问题的请示》(长交字[2003]第241号)及省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第61号专题会议纪要已收悉,现就文件中提出的税收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及营运征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8]211号)中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及营运如何征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建设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的施工企业一律在劳务发生地依法征收营业税;二、对高速公路运营的车辆通行费恢复征收营业税;三、为了支持我省交通事业发展,在"九五"期间征收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建筑营业税将采取财政返还等办法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制定;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

    根据省地税局上述文件精神,我局认为:长白、长郑一二级公路建设税收应就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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