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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和川北采输处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11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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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增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目前资源开采条件较好而资源税税额偏低的情况,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精神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对处于同一气田的其他开采企业也比照每千立方米8元的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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