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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2002]2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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