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2002]3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7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陕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关于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陕旅集团财字[2002]68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旅游集团公司2002年度定额向所属企业单位(见附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11万元。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