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03]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湘财传[2003]3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补充通知》湘财传[2003]6号)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同属免税范围,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