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据江西联通公司来函反映该公司负责“130”国家公众通信网在江西的建设和营运工作,在各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当地通信网建设和营运,县(市)设立报帐制的营业点,要求对其营业税缴纳等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了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对江西联通公司及所属单位通信业务服务业务营业税缴纳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130”电话的计费是由省计费中心统一计费后下发各设区市公司核算,而县(市)公司只向用户提供通话帐单,不能准确核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据此,对江西联通公司系统“130”通信服务收人应纳营业税,统一由设区市公司将其所辖县(市)营业机构的通信收入营业税,汇拨各业务所在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江西联通公司设区市以下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由所在地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