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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2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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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滁地税[1999]101号)悉。关于企业从事制售并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的有关规定,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应并入工程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房产开发公司将铝合金门窗工程单独发包给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承建,则该工业企业属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取得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收入全额计征“建筑业”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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