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