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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盒焦油最高限量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烟科〔2012〕1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行业卷烟减害降焦工作计划要求,现将再次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

  二、各卷烟工业企业要提前做好调整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的换版工作。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1毫克/支的卷烟,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进口。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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