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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税发[1992]3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考虑到税务机关自身的业务、工作条 件及现有的技术水平,我区税务机关不统一规定派员参加危房鉴定过程的工作。

    二、对危房重建的征免范围,仍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58号通知第三条 确定的范围执行,但对以危房重建为名另建设项目,仍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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