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税发[1992]3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考虑到税务机关自身的业务、工作条 件及现有的技术水平,我区税务机关不统一规定派员参加危房鉴定过程的工作。
二、对危房重建的征免范围,仍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58号通知第三条 确定的范围执行,但对以危房重建为名另建设项目,仍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