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函[2004]2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技术合同的认定仍按照省科学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