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税地字[1993]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迪庆州税务局:

    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故此,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两州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可不再报经税务部门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税务部门也可不再下达《税款审定通知书》。

    二、为掌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持投资计划文件直接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领取零税率凭证,并按云税四字(1991)28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纳税申报手续。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征管工作,各级计委、经委也应加强对投资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三、州税务局应按规定报送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主要填列“户数”和“0%应税投资额”,其他部分只反映本项目至一九九二年底的累计数。

    四、两州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视为政策性减免,在《减免税、费、基金情况表》中不予反映。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