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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2]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国税函[2002]146号文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仍按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的第九条 执行,即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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