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政二[200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0]433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意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主管业务第一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已不属新办企业,无论主管业务是否改变,均不应再给予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福清市融源供用电工程承发包有限公司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照章征收,福清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减免其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应予纠正,应缴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