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西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西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
二、现有开采砂金矿的企业及个人,必须在2005年11月30日前结束开采,完成恢复工作。
三、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采金人员及设备必须全部撤离矿区。逾期未撤离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