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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冀国税发[1998]16号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理解不一致并来电询问,经请示国有税务总局后,现一并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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