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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8]4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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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和安居住房契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文地税发[1998]24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云政发[1994]256号)规定:对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上述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上述方案为准。你局反映的房改政策矛盾的问题请照此办理。

    二、新、老契税条 例都未规定对城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安居住房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因此,应对购买商品住房、安居住房者照章 征收契税。

    三、为维护税收秩序,公平税负,规范征管,对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原契税条 例规定应当纳税而未纳税的,按原契税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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