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94]财工字第5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烟草商业企业的所得税过去是由省烟草公司集中缴纳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省、地、县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烟草工业企业应纳的所得税,也一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