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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烟草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函[1994]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94]财工字第5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烟草商业企业的所得税过去是由省烟草公司集中缴纳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省、地、县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烟草工业企业应纳的所得税,也一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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