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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5]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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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5〕45号)收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在今年内统一换证,为便于纳税人持证办事,并减轻换证费用负担,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已发白、破损和副本已无处盖验证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换发。如果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套(外皮)完好的,可不换发副本套;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纸张)其中之一无法使用的,可单独换发正本芯或副本芯。换发一整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芯和套)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的,不收取工本费。同时,按照省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要求,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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