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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函[1994]1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须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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