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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8]6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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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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