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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综合业务用房新建、购建项目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综合业务用房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省局委托市、州国家税务局进行项目评审、立项审批和开工审批。市、州国家税务局在立项审批后10日内报省局审查备案,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省局将责成其纠正。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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