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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9]0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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