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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发[2006]2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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