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税[2005]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