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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5]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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