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组通字[2007]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