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办[2001]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接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关于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请示》(新移财字[2001]2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同意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新疆通信建设公司,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60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不够冲减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