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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办[2001]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关于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请示》(新移财字[2001]2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同意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新疆通信建设公司,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60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不够冲减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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