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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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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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