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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外[2003]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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