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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农〔2012〕2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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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沿海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所申报工程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按规定要求落实省统筹耕地指标并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将《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新开工项目还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的第二款修改为:围垦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三、将《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补助方式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定额补助”;将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补助标准修改为:2012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下同),每亩定额补助5000元。2012年以前动工的项目按照原补助政策执行。”

  四、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中海堤、水闸的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支出。

  五、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质量,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10%要在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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