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财农〔2012〕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沿海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所申报工程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按规定要求落实省统筹耕地指标并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将《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新开工项目还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的第二款修改为:围垦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三、将《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补助方式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定额补助”;将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补助标准修改为:“2012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下同),每亩定额补助5000元。2012年以前动工的项目按照原补助政策执行。”
四、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中海堤、水闸的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支出。
五、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质量,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10%要在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