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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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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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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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5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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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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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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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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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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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7年05月09日
发文字号: 国发明电【1997】第003号
法规正文: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