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7年05月09日 

发文字号: 国发明电【1997】第003号 

法规正文: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