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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地税函[2003]3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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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自行申报应否鉴定为偷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局管辖的纳税人(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采用账外设账方式设立会计账簿,申报纳税时,仅就部分账簿记录进行申报纳税,该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规定;但该纳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前,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未构成偷税。对此违法行为,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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