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发[2003]1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管理的基础。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31号、新地税征字[1996]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8号和新地税征字[1999]026号文件均明确规定: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定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违者将严肃处理。
为此,区局再次重申,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自行印制、购买税务登记证件。如有违反,将严格按新地税发[2002]113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违纪款没收,处以违纪款两倍罚款,从区局下达的支出指标中抵扣,并按照“两权”监督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1月12日新地税发〔2003〕167号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