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农便[201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大连、青岛、宁波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有序开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就重点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要求
(一)中央对省考评
请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2012年度重点县(包括第二、第三、第四批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要求进行自评,并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形成省级自评报告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考评材料。为便于组织考评和材料存档,请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见附件)对考评材料进行归类整理,装订成册。
省级自评报告和考评材料,以及2012年度重点县建设管理情况总结,请于2013年3月8日前,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至nsc@mwr.gov.cn)。逾期不报,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要求扣分。
(二)省对县考评
省对县绩效考评工作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负责。请各省(区、市)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并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请各省(区、市)在2012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2009年以来历年省对县绩效考评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省对县绩效考评材料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存档,财政部、水利部择机对省对县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第三、四批重点县2013年度标准文本编报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对照三年建设方案,抓紧组织第三、四批重点县编制2013年度标准文本。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纳入“节水增粮行动”范围的重点县,按“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另行上报材料。
(一)说明任务完成情况
认真总结2011、2012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在2013年度标准文本中说明未完成的任务量及原因,未完成的任务要保证在2013年度全部完成。
(二)足额落实资金投入
2013年,中央财政对第三、四批重点县的补助标准不变,即: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平均每县补助1500万元、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平均每县补助1200万元、其余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考评结果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提出的资金筹措和整合方案要求,足额落实投入,确保整合到位。2011、2012年未落实的资金,要在2013年全部补齐并在标准文本中详细说明。
(三)发挥管理系统作用
各重点县标准文本要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www.ntsl.org.cn)进行申报,各省(区、市)水利部门应严格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批次分别汇总全省相关数据。在信息系统中没有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合规性审查。
(四)及时报送标准文本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第三、四批重点县2013年度标准文本审查并修改完善后,于2013年3月8日前,将标准文本联合报送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
三、第四批重点县2014年度标准文本编报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提前下达地方转移支付指标管理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指标和项目同步提前下达,请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组织第四批重点县抓紧编制2014年度标准文本,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标准文本联合报送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
联系电话:010-63204416(水利部)、010-68551443(财政部)
附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
财政部农业司 水利部农水司
附件: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
1.项目组织与管理
1.1组织领导
1.2重点县产生与申报
1.3管理制度建设
1.4统计与总结
1.5信息与宣传
2.资金投入与整合
2.1省级投入
省级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拨款文件(若有多个文件,需列表并注明每个文件的名称、文号、资金规模与用途)。
2.2省级对重点县的投入
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拨款文件(若同一拨款文件既有安排用于重点县的资金,也有用于其他县的资金,须注明用于重点县的资金规模;若有多个文件,需列表并注明每个文件的名称、文号、资金规模与用途)。
2.3省级资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