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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6]5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纳税人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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