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3]2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79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上述文件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