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2]9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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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函》(沅政函[2002]4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10 1.60 1.20 0.80 0.40 0.20(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沅政函[2002]40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