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地税发[2000]2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精神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业货运专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开交通运输业货运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防范税款抵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