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211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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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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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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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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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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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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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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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省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州公司凡已按省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规定,预缴了所得税的,一律不予退库。今后各市、州公司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由省公司按规定比例在长沙预缴。省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