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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农发[1999]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地税县和县以上机关,经批准设立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对外行使执法、处罚等主体的资格。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农业税管理处、科、股属内设管理职能机构,不具有以上资格。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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