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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黔财预〔200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3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贵州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级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我省收缴罚没财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财政 罚没财物 许可证 管理办法 通知

  《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收缴罚没财物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以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规范罚没财物管理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许可证”由省、地、县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凡我省各级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要按财政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章 “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四条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省地县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进行行政处罚时要申请办理“许可证”。“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具体核发机关是省、地、(州、市)、县财政部门。

  省级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许可证”:

  (一)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审核处罚项目、处罚标准。

  (三)申请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行文,下发通知。

  (四)申请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贵州日报》发布罚款项目及罚款标准公告。

  (五)《贵州日报》公告后,领取“许可证”申请表。

  (六)办理《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

  各地、州(市)、县办理许可证可比照此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执罚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各地区财政局在省财政统一领取后再发放到各县。

  第六条 执罚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中处罚项目、处罚标准及批准机关文号等内容进行罚款。

  第七条 各级执罚单位领取“许可证”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减处罚项目和处罚标准。

  第八条 “许可证”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执罚单位不得遗失。

  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收缴与票据管理

  第九条 罚款票据由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凭“许可证”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购领。执罚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领用、保管、发放、缴销、设置票据帐薄等事项,并按财政部门规定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十一条 罚没票据视同有价证券,应加强管理,必须严格印制、保管发放手续,并定期不定期稽查、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二条 各执罚单位所收缴的罚没收入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省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执罚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的预算科目、归属、缴款期限,缴款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罚没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缴罚没财物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有以下违纪行为的:

  (1)增减罚没项目和随意罚款的。

  (2)执罚单位不按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随意拖欠或者截留、坐支、挪用甚至集体私分的。

  (3)将罚没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的。

  对以上不按规定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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