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企〔2003〕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财政局,各区直外经、旅游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通知》(桂财外字〔1994〕52号)予以废止。
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外字〔1995〕14号)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帐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帐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帐款确应列作坏帐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帐款确应列作坏帐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