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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的公告

【时 效 性】 2012年第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9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公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承运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货物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单》一式三联,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各留存一联。试点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免费领取《申报单》。
    上述申请资料中的第二、三、四条,仅在试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资料的原件,国税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后退还纳税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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