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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没有出口退(免)税申报接单回执的统一格式,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为出口商出具的回执暂按附件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和使用。

    二、关于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 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接单收盘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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