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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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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各人民警察院校,要将《条例》作为学员的必修课。人民警察上岗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以及岗位与业务培训也都要将《条例》列入培训的内容。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训练科目,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训练要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使用武器,要制定专门的训练计划。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全体人民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原则,要特别强调《条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要使广大公民了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限期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                                    1996年1月26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对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1980年7月 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劫持飞机、船舶、机动车辆,劫持人质,爆炸,抢枪、盗枪,持枪杀人、抢劫,武装走私、贩毒,持枪拒捕、暴力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暴力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1980年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一是一些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突出表现在可以开枪射击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执行时不利于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警械和武器使用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人民警察职责的变化,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传唤、强制执行拘留等措施需要使用警械缺乏法律依据;三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使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职务行为往往受到不应有的追究。因此,对《规定》进行修改,制定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公民和人民警察合法权利的需要。

    公安部自1988年开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1991年正式着手起草警械条例,1992年10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条例(草案代拟稿)》,正式上报国务院。此后,又同国务院法制局共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以及法学家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保障法律实施的一项特别权力。这种权力的设定,必须与人民警察的职责相适应。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从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立法授予人民警察依法实施强制,包括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以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防止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国家履行的一种社会义务,而正当防卫行为则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使的一种公民权利;二是约束力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而公民的正当防卫则是可以选择的行为。

    三、《条例》突出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是一种职务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条例》针对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斗争的需要,明确授权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强制性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武器,从而保障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遵循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以伤害或者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生命健康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时,也要注意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公私财产的损坏。

    五、加强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规定得更全面、更充分,也更具体,同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监督也更严格。《条例》规定的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不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禁则,关于使用武器后的保护和报告的规定,以及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等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和制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

    六、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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