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1]4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规定,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各地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