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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9]0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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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30日财税字〔1998〕179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2月13日新财法税字〔1999〕04号新地税一字〔1999〕010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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