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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6]1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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