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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3]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税务登记代码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编制和管理。

    二、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进行公告。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待省局征求各地意见后,在拟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中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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