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1]121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